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注意的问题(二)

2013-10-11 17:52:50 817 Admin

        问:哪些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

   答: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提交原则上是一设计一申请,新修改专利法的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两种可以合案申请(即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并按一件申请收费)的情形:(1)针对同一产品而作出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2)成套产品。

  (1)相似外观设计必须是针对同一产品的。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通常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2)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

  应当注意的是,涉及成套产品的专利申请中,不能再包含针对某个或全部套件而提出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 

        问: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有哪些变化?

  答:根据新修改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增加了抵触申请,而且抵触申请包括本人或者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
  根据新修改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评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时,不仅需要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之间的整体比较,还需要将有关外观设计专利与不同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的特征组合进行比较,因此,使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有所提高。
 
  问:何时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要求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答: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是新修改专利法首次提出的,因此,只有2009年10月1日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可以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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