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最低限度的文献”指哪些文献?

2013-12-09 16:50:05 994 Admin

   PCT“最低限度的文献” 是针对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的国际检索单位(IS A)而言的,是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它规定国际检索单位至少要具备符合“最低限度的文献”规定的可用于审查检索用的专利文献。该规定包括最低限度专利文献和最低限度非专利文献两个部分。其中规定中的专利文献部分包括: 
    (1)1920年及此后的由法国、德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尚未分为东、西德的旧专利局)、日本、俄罗斯(前苏联)、瑞士(限于英文和法文的)、英国和美国颁发的专利;
    (2)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颁发的专利;
    (3)上述(1)、(2)项中提到的国家1920年及此后公布的专利申请(如果有的话);
    (4)前苏联(俄罗斯)颁发的发明人证书;
    (5)法国颁发的实用证书和已公布的实用证书申请;
    (6)1920年及此后在任何其他国家中用英、法、德文或者西班牙文颁发的专利或公布的专利申请,而且这些专利或者专利申请没有要求优先权,但条件是这些有利害关系的国家的专利局分检出了这些文献,并提供给每个PCT国际检索单位使用。
    据世界知识产权局组织(WIPO)的“专利文献和信息”手册,上述第(6)项主要是指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和西班牙等国家出版的专利文献。
    除了上述国家专利局出版的专利文献外,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最低限度的文献”还包括专利合作条约组织(PCT)、欧洲专利局(EPO)、非洲区域工业产权组织(ARIPO)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AIPO)出版的专利说明书。
    事实上,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的“最低限度的文献”所包括的国家和国际及地区专利组织的专利文献已经达到全世界专利文献出版总量的约80%以上,而且世界各国的主要发明创造几乎以基本专利或同族专利的方式记载在上述“最低限度的文献”中。再者,据许多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的国际检索单位(IS A)的统计与分析,可作为现有技术的、审查检索时所参考的对比专利文献几乎都在1920年以后出版的。因此,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最纸限度的文献”的规定收集专利文献基本可以满足各种需求。
    专利合作条约组织(PCT)的国际检索单位(IS A)必须具备符合“最低限度的文献”规定的,可用于专利申请审查检索用的专利文献。实际上,不仅作为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的国际检索单位(IS A)的中国、美国、俄国(前苏联)、日本、澳大利亚、奥地利、西班牙、瑞典、欧洲专利局、韩国等的专利局都具备符合“最代限度的文献”规定的专利文献馆藏,而且有的国家,如德国、英国、法国的专利局都拥有“最低限度的文献”或更多的专利文献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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