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的几个误区

2012-09-07 09:22:28 817 Admin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企业
商标意识逐步提高。多数企业不但及时注册商标,还不惜重金注册防
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但是我认为在部分企业中,在注册商标问题上存在着模糊认识和
误区。

  一、“企业注册的商标,使用了多年,远近有一定名气,图案不
理想也不能更改。”

  其实,企业可以用原来的商标名称,另选配其他图形,重新办理
注册申请手续。

  二、“企业名称带有县以上行政区划,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企业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并受法律保护。商标局在发布商标
注册公告时,以企业全称公告。但办理注册申请时,要声明放弃通用
部分。

  三、“企业只要有商标就没有必要考虑商标注册问题。”

  按照《商标法》规定,一类产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企业生
产的产品类别较多,可以使用同一个商标,但要分类办理注册申请手
续。目前,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家,积极办理防御注册。有的企业有上
百个商标。

  四、“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后,只要商标局核发了商标注册证,这
个商标就永远是我的了。”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从满10年的前半年开
始办理商标续展手续,最晚不能超过满10年后的半年。否则,这商标
将被商标局取消,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办理这个商标注册
申请。

  五、“企业名称、地址变更,商标没有变,没有必要办理任何变
更手续。”

  商标注册人名称和地址改变,必须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否则,
新名称、新地址用原来的商标,不但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有商标纠纷,
有理变无理。

  六、“只要我同意,我的商标让给谁使用都可以,不必办理什么
手续。”

  商标注册人同意别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要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
同》,对使用时间、类别、产品、质量、使用费用等问题有明确规定,
并到商标事务所办理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事务所再将备案手续转
商标局,这个使用许可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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