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审查与登记

2013-09-16 17:32:02 868 Admin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后可能会出现如下几种情况:


  一、申请的不予受理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未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或者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已投入商业利用而未提交集成电路样品的,或者提交的上述各项不一致的;
  (二)外国申请人的所属国未与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
  (三)所涉及的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已满15年,不再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保护的;
  (四)所设计的布图设计自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而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
  (五)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的;
  (六)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其属于布图设计的;
  (七)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
  (八)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

  二、文件的补正和修改

  除上述不予受理的情形外,申请文件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补正。补正应当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逾期未答复的,则视为申请人撤回该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自行修改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但应当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的驳回

  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有下列各项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决定,并写明所依据的理由:
  (一)明显不属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集成电路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界定范围的。

  该条例规定,所谓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二)明显属于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不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保护的领域。

  另外,申请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补正后,申请文件仍不符合条例和细则的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应当做出驳回决定。

  四、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登记生效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颁发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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